砌筑砂漿試配時應采用工程中實際使用的材料,應采用機械攪拌。攪拌時間應自投料結束算起,對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,不得少于120s; 對摻用粉煤灰和外加劑的砂漿,不得少于180s。
按計算或查表所得配合比進行試拌時,應測定砂漿拌合物的稠度和分層度,當不能滿足要求時,應調整材料用量,直到符合要求為止。然后確定為試配時的砂漿基準配合比。
砌筑砂漿試配時至少應采用三個不同的配合比,其中一個為基準配合比,其他配合比的水泥用量應按基準配合比分別增加及減少10%。在保證稠度、分層度合格的條件下,可將用水量或摻加料用量作相應調整。
對三個不同的配合比進行調整后,應按現行行業標準《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》(JGJ 70)的規定成型試件,測定砂漿強度,并選定符合試配強度要求且水泥用量最少的配合比作為砂漿配合比。